2008年1月22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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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费纠纷诉讼费如何计算
杨群芳

  随着消费时代的到来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识增强,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,而诉讼程序是解决消费纠纷的重要途径。进入诉讼程序的消费纠纷各式各样,但都必然面临同一个问题,即——
  
  诉讼费用的构成及分担

 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6条的规定,消费纠纷案件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、申请费及其他诉讼费用。其中,申请费用在消费纠纷案件中主要指申请保全费和申请执行费;其他诉讼费用是当事人进行诉讼需支出的必要费用,如鉴定费、勘验费、诉讼资料和法律文书刊本制作费、证人的误工补贴和差旅费等。对于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,民诉法规定,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、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。
  人民法院在审结案件以后,当事人按以下原则确定诉讼费用的分担:当事人败诉的,由败诉人负担,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;当事人部分胜诉,部分败诉,按比例分担;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,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,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;原告撤诉后,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,减半收取,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收取;驳回上诉的案件,由上诉的当事人负担;案件在审理中达成调解协议的,由双方自行协商分担,协商不成,比照败诉人负担的原则解决;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,由该当事人负担。
  
  财产类消费纠纷案件受理费如何计算
  案情:2007年3月,丁某因建房需要,先后向个体户张某购买了其生产的琉璃瓦约20000余片,共计50752元。该批琉璃瓦铺上屋顶两个月后大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龟裂,并在雨天出现渗漏。丁某于2007年9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法院判决他从被告张某处购买的琉璃瓦能退货处理,被告返还货款50752元;并要求被告张某赔偿经济损失12559.56元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,并通知丁某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383元。
  评析:所谓财产类消费纠纷案件,即消费者受到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或精神损失要求经济赔偿的案件。根据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,对于这类案件的诉讼费,应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,照下列比例交纳:不满1000元的,每件交50元;超过1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,按4%交纳;超过5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,按3%交纳;超过100000元至200000元的部分,按2%交纳;超过2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,按1.5%交纳;超过500000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,按1%交纳;超过1000000元的部分,按0.5%交纳。
  
  非财产类消费纠纷案件受理费如何计算
  案情:2007年3月,李女士购房办理按揭贷款时被银行拒绝,原因是她几年前办理的住房装修贷款有9次不良还款记录。在调看了当时的贷款协议之后,李女士认定有人冒用她的名义办理了贷款,李女士认为,银行在没有见到她本人,又没有按制度严格审查申贷材料的情况下,不负责任地发放贷款,使她的名誉权受到重大伤害,遂将该银行告上法院,要求恢复名誉、删除不良记录。法院受理了此案,李女士预交了案件受理费60元。
  评析:非财产类消费纠纷案件指的是诉讼请求不包含经济赔偿的案件,如消费者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案件等。根据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13条第二款的规定,此类案件受理标准如下:侵害姓名权、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的案件,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;其他非财产案件:每件交纳10-50元。当然,消费者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案件如有争议金额的,也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诉讼费。
  (杨群芳)